?
当前位置: 首页>>公告通知>>正文
公告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2016-03-18 15:25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①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

    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

    ①城镇自建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②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乡政府的建房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

    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三)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购房人身份证。

    (五)房产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二)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借款人身份证。

    (五)贷款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七)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三、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2.租赁普通自住住房

    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

    (三)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四、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提取人身份证。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4级)。

    2.账户封存满五年以上且未在其它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郑州市区域常住户口或户口迁出郑州市区域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市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4.出境定居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且账户封存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工作调往外地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工作调动手续或新单位就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他中心

    提供加盖单位印鉴章的《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人身份证、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法定继承人明确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

    2.无明确法定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住房公积金龙卡时,应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

    八、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两年内住院费用凭证、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二)九种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

    九、其他规定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二)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四)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提取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全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路1号综合楼824,451191
邮箱:hngccwc@126.com
电话:+86 0371-62508937
传真:+86 0371-62508937

Copyright?2018 365bet亚洲网址;版权所有

扫码关注财务处